國務院令:《氣象災害防御條例》4月1日施行

字體 2010-02-02 07:51:29
     來源: 中國政府網(wǎ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0號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已經(jīng)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nèi)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zhì)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lián)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diào),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nèi)容,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fā)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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